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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
日期:2021-11-17    来源:  

中国广告协会《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》

前言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,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、 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。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,促进其 健康发展,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,构建包括政府监管、主体自治、 行业自律、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 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,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 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,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。中 国广告协会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 展,经过充分调研,征求意见,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、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,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。中 国广告协会将不断倡导自律规范先行,依法加强行业自律,提供自律 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,推进行业诚信建设。 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。 非直播网络视频营销,属于广告活动的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》规定;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,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。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,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 加规范,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商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行为规范。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商家、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、内容平 台、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。 第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坚持 正确导向、诚实信用、信息真实、公平竞争原则,活动内容符合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。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,共同推进网络 直播营销活动社会共治。 第四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: 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禁止性 规定的; (二)损害国家主权、统一和领土完整的; 3 (三)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 (四)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的; (五)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 (六)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 (七)侮辱、诽谤、恐吓、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 (八)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; (九)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。 第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全面、真实、准确地披露商品或 者服务信息,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;严格履行产品责任, 严把直播产品和服务质量关;依法依约积极兑现售后承诺,建立健全 消费者保护机制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 第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、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 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;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 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商业广告的,应当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》的各项规定。 第七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 护等方面的义务,收集、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 规等相关规定。 4 第八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,公平参与 市场竞争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,损害其他经 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。 第九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,尊 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。 第十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之间应当依法或按照平台规则订立合 同,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。 第十一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, 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。 第二章 商家 第十二条 商家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 业主体。商家应具有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资质、许可,并亮 证亮照经营。 第十三条 商家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时,应提供真实有效的 主体身份、联系方式、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,信息若有变动,应及 5 时更新并告知平台进行审核。 第十四条 商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合法,符合网络 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规定,不得销售、提供违法违禁商品、服务,不 得侵害平台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。 第十五条 商家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,符合使用性能、宣称采用标准、允 诺等,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。 商家销售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等特殊商品时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行政许可。 第十六条 商家应当按照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要求提供真实、 合法、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、品牌特许经营证明、品牌销售授权证 明等文件。 第十七条 商家发布的产品、服务信息,应当真实、科学、准确,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涉及产品、服务标准的,应 当与相关国家标准、行业团体标准相一致,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。 商家营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属于商业广告的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各项规定。 6 第十八条 商家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,积极履行自身作 出的承诺,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。 商家与主播之间约定的责任分担内容和方式等,应当遵守法律、 法规规定,遵循平台规则。 第三章 主播 第十九条 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 的人员。 第二十条 主播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,掌握 一定的专业技能,树立法律意识。 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,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、联系 方式等信息,信息若有变动,应及时更新并告知。 主播不得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 出借给他人使用。 第二十一条 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,前 端呈现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昵称或者其他名称。 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、使用的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应符合 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。 7 第二十二条 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和网 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的要求,不得在下列场所进行直播: (一)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; (二)影响社会正常生产、生活秩序的场所; (三)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。 直播间的设置、展示属于商业广告的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》规定。 第二十三条 主播在直播营销中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 守社会公德,不得含有以下言行: (一)带动用户低俗氛围,引导场内低俗互动; (二)带有性暗示、性挑逗、低俗趣味的; (三)攻击、诋毁、侮辱、谩骂、骚扰他人的; (四)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(含电子烟)的; (五)内容荒诞惊悚,以及易导致他人模仿的危险动作; (六)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行为。 第二十四条 主播发布的商品、服务内容与商品、服务链接应当 保持一致,且实时有效。法律、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 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,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、清晰的消费提示。 8 第二十五条 主播在直播活动中,应当保证信息真实、合法,不 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 第二十六条 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 遵循平台规则,符合其与商家的约定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。 主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遵循平台规则,配合网络直播营销平 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。 第二十七条 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商家、网络直 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,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,或者从事 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。 第二十八条 主播向商家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 应当真实,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,不得采取虚假购 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。 第二十九条 主播以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,主播机构应当对 与自己签约的个人主播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责。 第四章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第三十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 9 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,包括电商平台、内容平台、社交平 台等。 第三十一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,履行消费 者权益保护、知识产权保护、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。 鼓励、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、行业 培训、行业发展质量评估等行业自律公共服务建设。 第三十二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入驻本平台的市 场主体提交其真实身份或资质证明等信息,登记并建立档案。对商家、 主播告知的变更信息,应当及时予以审核、变更。 第三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以下方面建立、健 全和执行平台规则: (一)建立入驻主体服务协议与规则,明确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 范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; (二)制定在本平台内禁止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目录及相应规则; (三)建立商家、主播信用评价奖惩等信用管理体系,强化商家、 主播的合规守信意识; (四)完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保存制度,依法保存网络直播营 销交易相关内容; (五)完善平台间的争议处理衔接机制,依法为消费者做好信息 10 支持,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; (六)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,完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; (七)建立便捷的投诉、举报机制,公开投诉、举报方式等信息, 及时处理投诉、举报; (八)有利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的其他规则。 第三十四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以下方面加强服务 规范,努力提高服务水平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: (一)遵守法律法规,坚持正确导向; (二)建立和执行各类平台规则; (三)加强本平台直播营销内容生态审核和内容安全治理; (四)规范主播准入和营销行为,加强对主播的教育培训及管理; (五)明确本平台禁止的营销行为,及对违法、不良等营销信息 的处置机制; (六)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,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。 第三十五条 电商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,应当加强 对入驻本平台内的商家主体资质规范,督促商家依法公示营业执照、 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。 第三十六条 内容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 入驻本平台的商家、主播交易行为规范,防止主播采取链接跳转等方 11 式,诱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。 第三十七条 社交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内 部交易秩序,禁止主播诱导用户绕过合法交易程序在社交群组进行线 下交易。 社交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,应当采取措施防范主播 利用社交群组进行淫秽色情表演、传销、赌博、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 以及违反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行为。 第五章 其他参与者 第三十八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,是指培育主播并为其 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(如 MCN机构等)。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资质,按 照平台规则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签订协议,明确各方权利义务。 第三十九条 主播服务机构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开展合作,应确 保本机构以及本机构签约主播向合作平台提交的主体资质材料、登陆 账号信息等真实、有效。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,签约具备相应资质和 能力的主播,并加强对签约主播的管理;开展对签约主播基本素质、 现场应急能力的培训,提升签约主播的业务能力和规则意识;督导签 12 约主播加强对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等的学习。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积极合作,落实合作协 议与平台规则,对签约主播的内容发布进行事前规范、事中审核、 违规行为事后及时处置,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内 容生态。 第四十条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经营,不得出现下列行为: (一)获取不正当利益,如向签约主播进行不正当收费等; (二)未恰当履行与签约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,或因显失公平、 附加不当条件等与签约主播产生纠纷,未妥善解决,造成恶劣影响; (三)违背承诺,不守信经营,如擅自退出已承诺参与的平台 活动等; (四)扰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秩序,如数据造假或作弊等; (五)侵犯他人权益,如不当使用他人权利、泄露他人信息、 骗取他人财物、骚扰他人等; (六)故意或者疏于管理,导致实际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 主播与该机构提交的主播账户身份信息不符。 第四十一条 用户是指使用互联网直播信息内容服务购买商品或 者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,即网络直播服务的最终用户。 用户在参与网络直播互动时,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管理规 范,文明互动、理性表达,不得利用直播平台发表不当言论,侵犯他 13 人合法权益。 第六章 鼓励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响应国家脱贫攻坚、乡 村振兴等号召,积极开展公益直播。 公益直播应当依法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 公益直播应当遵纪守法,不得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誉 和形象。 第四十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将加强对本规范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 估,向社会公示规范实施情况,鼓励自律自治。对违反本规范的,视 情况进行提示劝诫、督促整改、公开批评,对涉嫌违法的,提请政府 监管机关依法查处等,切实服务行业自律、服务行业维权、服务行业 发展。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 2020年 7月 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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